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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表时间:2021-05-06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好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36号)要求,结合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执法总队定于202156日至9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 检查目标、内容、范围及方式

(一)检查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为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检查内容。对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或备案但实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查处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包括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含网络招聘)、劳务派遣活动,未依法备案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不依法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情况等。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招聘等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法打击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就业协议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其履行就业信息审核义务,规范信息发布流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监管,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在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中,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泄露或违法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以返费等不正当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收取押金,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询费、证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三是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督促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对提供或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组织虚假招聘活动,骗取劳动者财物的欺诈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违法实施就业歧视,违法发布涉及劳动者户籍、居住地及新冠肺炎治愈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等与疫情相关的歧视性招聘信息、使用童工、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范围及方式。按照市人社执法总队2021年 双随机抽查计划,此次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共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60户。

专项检查形式:采取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实地检查的方式,现场调取材料,现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

二、任务分工

市人社执法总队调查人员随机分成三个组,一组成员为解国强、罗毅、刘亚梅、刘爽月,组长解国强;二组成员为王忠辉、崔振江、杨瑞,组长王忠辉。三组成员为邢强、刘治刚、刘政,组长邢强。检查期间,市人社执法总队的执法用车由财行科负责保障,请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三、 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 协调联动,严格执法。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畅通渠道,注重宣传。要抓住农民工集中返程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方便劳动者维权。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 关注舆情,防范风险。积极迅速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既往监管情况和当前形势动态,认真研判风险,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做到防早防小、审慎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 科学防护,保障健康。在开展专项行动时,严格按照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科学合理做好执法人员和检查场所的防护工作,保障专项行动健康安全开展。

(六)做好总结,突出成效。请执法检查组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于202193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报本科室汇总后送人社执法总队办公室。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名单》

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检查名单》

                                 市人社执法总队

                                 2021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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